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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分工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3/8/4 9:37:24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分工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目前本市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建设工程范围界定不清。建设工程专业分类多,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外,还包含公路、水运、水利海洋、铁路和民航等工程,同时按建设性质看,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外(通常称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包括装饰装修、修缮养护等工程。市、区建设管理部门主要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管理,修缮养护没有明确纳入或不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导致该类工程,特别是大修、既有建筑的综合改造等工程并未纳入建设工程管理。

  二是建设工程管理分工不清。参与建设工程管理的部门除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还包括水利、交通港口、市容绿化、房管、民防等专业部门,在分工上,市、区分工尚未完全按市、区立项划分,专业工程建设管理也没有分清专业部门的管理内容,没有发挥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修缮养护工程没有明确监管部门。

  二、起草过程

  为明确市、区、专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的分工,发挥各管理部门的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管理的机制,实现工程全覆盖,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分工的指导意见》。起草期间,相关部门一起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讨论,并征求区(县)建交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报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

  拟在本市建设工程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在市建设交通委综合协调下,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的规模和专业特点,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分级管理为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的项目立项权限,分别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

  分类管理为建设、水务、房管、交通港口、绿化市容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不同类型建设工程对应专业实施管理。

  (二)建设工程管理范围

  在重申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管理流程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由各区(县)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市政道路设施除大修以外的维修工程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公路除大修以外维修工程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三)管理部门职责和分工

  细分了市、区建设、水务、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房管、管委会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报建、招投标监管、施工图审查、工程报监、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或备案等事项管理分工,保证各级管理部门按分工实施管理,不留管理真空。

  (四)实施要求

  各管理部门应抓紧制定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和配套文件,保证管理到位。我委抓紧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协同,形成管理合力。各级各类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完善本部门的职能调整,明确具体执行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保证部门和人员落实。

信息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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